《房屋被占18年,追回仅用3个月!》
案件详情:
原告:潘某某
原告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王艳律师
被告:许某某
原告诉求:要求许某某搬离涉案房屋,并给付房屋使用费18万元。
案件经过:潘某某与许某某系兖州铁路局的职工,通过第三人刘某女与双方是朋友关系。1996年单位为职工分房,潘某某职位较高,分得房屋面积较大,楼层较好,而许某某工龄短,所以房屋面积较小,位置较差,由于潘某某老家是菏泽,且亲人均在菏泽,而许某某是兖州当地居民。于是,许某某找来中间人李某女,想让其从中帮忙与潘某某对调房屋,但是潘某某自始至终没有同意与许某某换房,更没有得到一点利益。后来,房屋下房后,潘某某也到了退休年龄,便委托中间人刘某女帮忙照看房屋,自己便回了菏泽老家,两年后,潘某某回到兖州办理其妻子的身份证时发现自己房屋被许某某一家居住,潘某某便开始要求许某某搬离,但是当时房屋的产权仍是单位,所以无法通过诉讼程序维权,在2014年左右,房屋进行改革,潘某某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几次要求被告办理,不但被拒绝,还被威胁人身安全,因此,此时一拖再拖,直至2018年,原告决定提起诉讼,经过再三对比,最终选择了我作为代理人。
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材料,被告主张是借名买房,但是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可以证明,该借名买房也是不成立的。
案件结果: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查找了近两年的诉讼法院已经中级法院的相同情况的判决书,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也从涉案房屋搬离,原告最终在八旬高龄时卸下了压在心里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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