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家住天津,2021年国庆节期间,张三买了高铁票去上海游玩,在天津上了高铁后,发现自己座位不靠窗,张三一看靠窗的座位空置,张三就在靠窗的座位上乘坐,高铁到了江苏徐州站,从徐州站上了一位乘客李四,李四拿着车票一看,张三正坐在自己的座位上,李四上去就让张三让座,让张三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张三无动于衷,李四又一次督促张三,张三一生气,上来就把李四的车票撕毁了,李四找到高铁乘务员反映,乘务员联系乘警一齐到了该车厢,责令张三离开该靠窗座位,并补缴票款。
根据《民法典》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霸座”行为不可取,文明出行对好座
上一条:介绍卖淫罪中“非法获利”应当以总嫖资认定 | 下一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将公司财物损坏,是否应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