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民法典》中,物权编中创设了一项新的权利——居住权。对于此次《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本文归纳以下几点:
1、居住权期限届满后,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所设立的居住权予以消灭;
2、居住权是无偿的,并且不能出租,但当事人如果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突破前述规定;
3、居住权不能发生继承和转让的法律效果;
4、居住权可以来源于合同或者遗嘱,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和房屋租赁非常相似,比如都有占有使用房屋等,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租赁的期限最长是20年,而居住权不受该限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依据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可知居住权使用的对象是“住宅”,简而言之,非住宅不可以设立居住权,如果房屋是用以经营为目的,则该房屋不应当设立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依据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为专属权利,不能发生转让和继承等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在居住权期限届满前死亡的,居住权就随之消灭。与居住权不同的租赁关系当中,如果承租人发生相同情况,与该承租人共同居住或者经营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一条新的法律制度的诞生,总是有其背后的法理和社会背景来支持的,《民法典》在物权编草案审议的过程中,其中就有意见提出“增加规定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由此可知,居住权其背后的目的是为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居住问题,结合其他法律的规定,我认为居住权或许能承载更多的需求。
居住权可以发挥功用的场合远不止于此,对于其潜力的“开发、利用”,有待《民法典》实施后持续的探索与尝试。
编辑:马科 黄晴晴
审核:张维峰
上一条:中昊说法 |举证责任的转移 | 下一条:[律所动态]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召开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