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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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文静

    高文静 2022-4-19 本文被阅读 316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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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高文静

    • 性别:女

    • 学历:法学学士

    • 执业证号:13708200911355077

    • 联系电话:18605372158

    • 电子邮箱:18605372158@163.com

    律师简介



    高文静律师简介

     

    高文静律师,中共党员,山东大学法学学士,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在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8年担任济宁市电视台《直播民生》栏目嘉宾。2015年被评选为济宁市市直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2016年入选济宁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济宁市公安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值班律师。执业期间为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济宁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济宁市建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济宁金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永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嘉冠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和个人提供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作为管理人主要成员,参与办理了济宁锻造中心、济宁远征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化纤厂、济宁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企业破产案件。

    经典案例:

    一、买卖合同纠纷改判案例,为当事人挽回8000万元损失。济南某公司一审被法院判决返还8000万元,二审我们团队接受委托后,山东高院发回重审。济宁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对方起诉,山东高院二审维持济宁中院裁定。为当事人挽回了8000余万元损失。买卖合同循环贸易纠纷,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法律关系。

    二、民间借贷纠纷改判案例,为当事人挽回1100万元损失。高文静律师二审接受委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我方当事人对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1100万元的借款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改判案例,某公司与某个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600万余元,二审我们团队接受委托后,济宁中院发回重审。任城法院一审驳回某个人的诉讼请求,济宁中院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高文静律师代理本案后,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了600余万元经济损失。

    四、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文静律师为当事人收回案件执行款8900余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首封债权人与委托人因抵押物拍卖款分配发生争议,本律师继续代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均胜诉,驳回了异议人的请求,委托人受偿剩余1400万元拍卖分配款。抵押人为了办理抵押不动产分户,申请分割不动产,抵押权人同意在抵押权利不变的前提下办理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构未及时将抵押信息全部变更登记到后权利证书上。但后不动产权权利证书是前不动产权权利证书变更而来,抵押权利不变,抵押面积不变。依据不动产连续登记原则,抵押权利不变,抵押权优先于首封权,法院将剩余争议拍卖款分配给委托人。一审、二审、再审各级法院均认可我方观点,依法支持了我方主张。

    五、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高文静律师代理原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票据利益50万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六、2015年代理某市政府与刘某、李某行政复议案件,高文静代为某市政府出庭应诉,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观点,二审维持原判。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自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长达九年,严重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违反了法定程序,不仅失去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制裁的意义,也使被处罚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某公安局行政处罚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办案期限,程序违法,撤销了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某市政府的观点。该案件被评选为2015年山东省全省二季度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高文静律师专业领域:公司业务、商事诉讼、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行政诉讼、破产、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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