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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雇佣,没有雇佣合同,没有转账凭证,受伤了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2-5-9    本文被阅读 1475 次
    导读:     有一当事人顾某某咨询我:雍某雇佣其母亲顾某从事不锈钢加工,按件计薪,其母亲在切割不锈钢管时不慎切掉了一根手指。事发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已方支付,老板雍某未出

         有一当事人顾某某咨询我:雍某雇佣其母亲顾某从事不锈钢加工,按件计薪,其母亲在切割不锈钢管时不慎切掉了一根手指。事发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已方支付,老板雍某未出分毫。雍某认为是顾某自己不小心切到了手指,与自己无关。其母亲未与雍某签订雇佣合同,工资也是现金支付的,是否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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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某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雍某从事个体经营,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是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上述两部法律中“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经过登记的,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见,雍某从事的个体经营是具备劳动法上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的,其雇佣的工人可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但本案中的顾某是名普通农民,被雇佣时,已年满52周岁,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据此文件规定,顾某已达劳动法规定的退休年龄,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由上可见,雍某从事的个体经营,虽有用工主体资格,但因顾某的年龄已超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龄,故顾某与雍某之间因雇工建立的是雇佣合同关系或者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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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某需有证据证实与雍某存在雇佣关系,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受伤,才能有效维权;

    如文中当事人所述,顾某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例如:雇佣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这使得维权变得相对困难。但并不是不可以补救,就本案而言,顾某应当积极收集能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其他证据,比如说:其他工友的证言、雍某给其发的工作信息、双方就受伤赔偿事宜协商的录音录像等用于维权。对于证据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款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顾某只要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前述规定中所列的证据材料,亦然可以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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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某可以诉助法院,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前述法条规定,顾某与雍某之间因雇佣产生的纠纷属人民法院管辖范畴且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法律依据,就本案,顾某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提醒,提供劳务者在日常雇佣中要有维权意识,一旦被雇佣,要注意收集、保留与雇佣相关的所有资料,这样在与雇主产生纠纷时,才能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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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雇佣,没有雇佣合同,没有转账凭证,受伤了如何维权?
    上一条:注册公司时认缴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但未出资到账,即企业实收资本为0元。如果以0元转让股权,有没有什么法律及税收风险?下一条:介绍卖淫罪中“非法获利”应当以总嫖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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