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如何申请认定工伤,从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每个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申请材料及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部分劳动者还无法完全准确理解、适用该条例,从而影响自身工伤保险权益的合法实现。结合实际经验,现作出如下提示:
一、工伤认定有时限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有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则由医院开具并加盖诊断证明印章;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
四、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非主要责任的,可认定工伤
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劳动者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
五、“视同工伤”情形可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其适用条件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劳动者意外发生此情况,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认定视同工伤。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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