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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维权|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4-6    本文被阅读 2087 次
    导读: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01基本案情   原告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01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在被告尚品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某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尚品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02裁判结果

    被告尚品超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某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某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某从尚品超市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某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尚品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尚品超市认为孙某“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尚品超市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尚品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尚品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关于被告尚品超市的责任承担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某仅要求尚品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尚品超市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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